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学生社团是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提高、自我完善的第二课堂,是人才精英与创业者的摇篮。丰富多彩的学生社团活动将成为形成分健康文明、积极活跃的校园文化氛围创造有利条件。我们希望通过开展学生社团活动来培养学生求胜争先的个性,团队合作的精神、独立思考的能力、未来领袖的意识。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学生管理,推动学校社团健康、有序的发展,特定此条例。
第二条
各社团是学生为实现成员的共同意愿和爱好自愿组成,按其章程开展活动的业余群众性学生组织。澳网官方网站学生社团隶属于社团联合会,归校团委管理。
第三条
学生社团各项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章管理制度。
第四条
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来源为上级部门拨款以及接受赠予或赞助等。社团财务管理必须遵守学校财务制度,其财务接受校社团联合会的监督。
第二章 学生社团的成立
第五条由校团委组织成立社团联合会,社团联合会是所有社团的核心管理机构,下设常委会。学生社团的成立须经社团联合会批准后方可成立。凡未经正式登记或未履行审批手续的社团属非法社团,学校将予以取缔,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由当事人自己负责。
第六条
成立社团,须具备下列条件:
1、由3名以上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备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具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学校任何处分。
2、有相应的名称和相应的主题,发起人要成立筹备组,专门负责筹建事宜并指定负责人及指导老师。
第七条
申请筹备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向社团联合会提交下列文件:
1、正式的筹备申请书和填写好的社团成立申请表。
2、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
第八条
经社团联合会批准筹备成立的社团,应召开成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筹备期间不得以社团名义收取会费和组织社团筹备以外的活动。成立的社团由社团联合会以公告或其他方式宣布成立,并颁发证书。
第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社团不予成立:
1、校内有性质相同的社团不予成立。
2、社团宗旨、活动内容、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
3、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4、参加社团的人数未超过十人的。
5、属于校外团体的分支或附属机构的。
第三章 学生社团的组织结构
第十条社团联合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
依照本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机构设置:社团联合会常务委员会:主席一名,副主席三名,助理若干。下设文体部、科普部、人文部、办公室、组织督察部、后勤保障部等,分别负责相应的社团工作。
第十一条
社团联合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两次社团联合大会,并将大会决议及时上报校团委备案。
第十二条
社团联合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
2、修改社团章程,讨论决定社团重大活动事项;
3、听取并审议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4、监督社团财务活动。
第十三条
第一次联合大会议程:
1、选举各社团社长及相关负责人,成立相应组织机构。
2、确定各社团成员名单。
3、确定各社团名称及相应主题。
4、分别拟写各社团章程草案。
5、确定各社团工作计划。
第十四条
学生社团章程应包括下列事项:
1、社团名称。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可违背校园文明风尚;
2、成立宗旨;
3、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4、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和义务;
5、财务管理、经费使用原则;
6、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7、负责人的任职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8、章程的修改和社团的终止程序。
第十五条
有效的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必须占全体成员数的三分之二以上。社团联合会大会作出重大决议,如社团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必须经出席会议的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1、在校期间曾受到校规校纪处分的;
2、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社团被宣布解散,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
3、因其他原因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
第四章 社团成员的管理
第十七条学生加入或退出社团本着自愿的原则,社团成员享有同等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成立应当严格遵守社团章程,接受社团考核,进行定期注册。
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成立应接受社团联合会的领导,积极参加各项活动。
第五章 学生社团的变更及注销
第二十一条学生社团的备案事项(由本条例第十三条列出)需要变更的,应在十天内向社团联合会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二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向校社团联合会申请注销登记:
1、未完成社团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2、社团联合大会决定解散的、分立合并的。
3、其他原因需终止的。
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团提出注销申请登记,应当提交由社团负责人签名、经成员大会通过的注销申请书。社团联合会后勤部负责组织对其财务进行检查,并写出检查报告书。检查期间,学生社团不得开展活动。
第二十四条
学生社团自检查结束之日起十天内社团联合会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五条
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社团应在报批后一周内以公告形式宣布。
第六章 学生社团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社团联合会负责对学生社团行使下列监督管理工作;
1、社团的登记注册、变更注销工作及档案管理工作;
2、定期召开社团负责人工作会议,并听取社团负责人的工作和活动情况汇报;
3、学生社团的财务检查。
第二十七条
学生社团举办以下活动,必须向社团联合会提出书面申请;
1、接受校外单位的活动赞助;
2、以社团名义在校外开展的活动;
3、以社团名义邀请校外人员在校内举办讲座、报告等活动;
4、以校外单位,社团的联谊活动。
第二十八条
如需校方提供场地,必须向社团联合会提出书面申请,由后勤保障部具体协调。
第二十九条
学生社团组织全校性的活动必须说明活动的目的、内容、方式、地点、组织负责人、范围及经费预算等。
第三十条
学生社团组织全校性的活动必须体现社团宗旨,经社团联合会审批后在课余时间开展。各社团须设置日常活动记录本,并派专人对日常活动进行详细记录(包括时间、地点,参加成员,内容,活动反映和对活动的思考)。社团联合会有权抽查各社团的活动记录本,并于学期末将各社团的活动记录收齐编档。
第三十一条
社团出版内部干物必须经社团联合会报请校团委批准后方可出版,并接受学校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
违反上述规定的社团,社团联合公将予以通报批评;严重者暂停社团活动资格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七章 奖 惩
第三十三条社团联合会每学年将对学生社团进行评比,评选出年度优秀社团及社团积极分子若干予以表彰。优秀学生社团的评比条件如下:
1、负责人品行优良,组织能力强,群众基础好;
2、机构健全、制度完备、队伍团结、换届及时;
3、学期初有计划,学期末有总结,活动有记录;
4、积极开展活动,内容丰富,有影响,有时效;
5、严格遵守本条例。
第三十四条
充分发挥骨干社团作用,创建精品社团,社团联合会将会对评比产生的优秀社团在工作中予以重点指导和支持。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不合格社团,社团联合会有权责令其活动停止,进行整顿,并对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1、活动范围、内容与社团性质、章程不符;
2、财务管理混乱;
3、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的;
4、社团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或其他应当进行整顿的情况。
第三十六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取缔处理:
1、社团活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
2、背离社团宗旨,造成恶劣影响的;
3、进行整顿后,仍不合乎要求的;
4、社团成员连续两学期未开展活动的。
5、出版非法刊物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本条例解释权归河南师大附中社团联合会。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河南师大附中团委
2010年12月